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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非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33号令的第13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第2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提醒您需要仔细核查网站是否满足以上规定,如不满足请及时修改网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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